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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
我們是文水校外藝術培訓機構,自2022年藝術機構移交至文旅局分管以來,明確表示藝術培訓機構需要辦理民辦教學許可證方能進行培訓。我們積極配合整改,好多機構都重新搬遷至盡量符合要求的地址。第一步需要辦理消防證,但消防隊以不為培訓機構出具消防證明為由不予辦理。審批局又必須要有消防證才能進行下一步,在這樣矛盾的前提下,我們“多次跑”“多頭跑”“往返跑”。但得到的答復依然是不受理。經過我們多次打聽,其他的縣、市經過第三方檢測也可以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而文水縣審批局不承認第三方,導致我們也不清楚到底該找哪個部門。我們懇請文水縣領導能和文水審批局協商也能讓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受第三方檢測,或者給我們出具一個證明,讓我們有個明確的方向努力。
(資料圖)
回復部門:
文水縣人民政府
回復日期:
2023-03-06
回復內容:
武先生,您好!您的來信答復如下:
一、關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已不屬消防部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范疇的情況說明。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申請辦理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這一行政許可事項是在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過程中,由縣教科局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根據《審管銜接備忘錄》中注明的審批材料清單,在申請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時,需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意見書》”。之前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一直作為行政審批局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的條件之一。
2020年11月3日,消防大隊以應急文消函〔2020〕3號文件致函行政審批局明確告知:(1)根據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2)對凡不屬于上述所列范疇的場所,消防救援機構均不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由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在公眾聚集場所范疇之內,消防部門已依法不再出具任何消防手續,包括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二、關于擬申請新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業主建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代替消防手續的情況說明。
根據上級“雙減”工作要求,為規范文水縣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2021年底縣政府召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等手續辦理進行了專題研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和規定,會議議定:對擬新申辦(包括遷址新建或變更經營地址)的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先取得場地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證明文件,行政審批局方可受理并按相關程序予以辦理。
此外,近年來上級相關部門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所要求相繼出臺了新的規定。山西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晉教成〔2018〕6號)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中要求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校外文化藝術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的通知》(晉文旅辦發〔2022〕43號)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山西省科技廳《關于印發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的通知》(晉科發發〔2022〕30號)要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辦學場所應滿足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通過消防審驗等消防行政許可(備案)。
綜上,根據國家、省關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準入條件的相關政策,對于非學科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是相對嚴格的,辦學場所應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通過的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手續。
下一步,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文水縣將創造更加便利條件,加快審批辦理速度,提供優質快捷的政務服務,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來源:呂梁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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