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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什么情況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
一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二是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
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凈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
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