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分公司和子公司,一定會有人問,我注冊哪個公司,才能少交稅,或者更好的享受一些優惠政策。這是大家經常遇到的問題。
昨天的文章我們說,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必須與總公司匯總繳稅,而子公司則為獨立核算獨立申報。
(相關資料圖)
于是,這里就產生了一項差異子公司可以獨立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而分公司必須與母公司匯總后才能確定是否滿足小微企業條件,無形中提高了優惠的適用難度。
張三經營著一家知名餐飲企業,他計劃2022年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的,初步預算這20家分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那么,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有利于公司發展呢?
由于分公司在計算稅款時是匯總繳稅的,匯總后利潤顯然超過了小微企業的標準,故而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需要按照25%來進行繳稅。
因此,20家店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萬。
由于子公司為獨立計稅,所以每個子公司從人員數量還是收入方面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5%稅負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5%=100萬元
所以從節稅方面來看,此時成立子公司會更加合適。節稅大約400萬。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經營相對穩定盈利時,可考慮設立子公司,或者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夠扭虧為盈的情況,那么此時設立的子公司不僅有獨立法人資格,還有機會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但實務中,新業務以分公司形式存在往往更節稅。因為在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往往很長一段時間只有支出沒有收入,容易發生經營虧損。
這種情況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合理減輕總公司企業所得稅負擔的。但風險極大的業務還是更適合成立子公司,以隔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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